税收政策
■ 企业所得税
(1)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企业及先进技术型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其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4)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如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5)国家认可的先进技术企业,凡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可延长3年,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值70%以上的,在享受减免期满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
(6)以上政策凡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 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收入申报。
■ 外商从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举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可全部返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 对总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营期超过10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政策优惠个案处理。
土地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用地原则。 主要有两种方式:
1、 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 租赁现有企业土地使用权。